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我司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司建設咨詢監理處。
修訂后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印發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建市監函[2006]28號)同時廢止。
附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