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發承包雙方就工程項目經招標,雙方口頭合意但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后,遲遲未辦理結算,此時承包人擔心工程款結算的訴訟時效對其不利。
【律界建工分析】
沒有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的訴訟時效在不同情況下是有區別的。
若,建設工程項目甲乙雙方在簽訂、施工過程中,沒有關于結算的簽證或會議紀要等書面的文件,工程款結算的訴訟時效就應該在竣工驗收時之日起計算三年,但,此處如果發包人怠于竣工驗收是否以甲方擅自使用時為計算訴訟時效的起點呢?此處值得研究,傾向于不認可,因為發包人即怠于行使竣工驗收義務,從而造成工程款難于結算,就應該使之訴訟時效相應的延長。
若,雙方有書面的簽證確定了工程款結算的時間或者給付工程款的時間,以確定的時間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當然,以上的訴訟時效的計算需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計算方法,同時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詳見: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等
在實踐中,例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會談紀要》的規定,就很有指導意義,“(四)關于發包人以承包人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作為拒付工程款抗辯的問題。建設工程合同由于工期較長,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設計變更、施工變動、延長工期以及雙方對工程價款決算協商不一致等情況,導致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長期不能得到清償,承包人一旦起訴,發包人往往以承包人主張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作為抗辯事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處理這類問題時,要注意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雙方未就工程款決算達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數額未確定的,或者承包人提出結算書后發包人不及時審核和簽字的,發包人以此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